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从2002年以来,中国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 178.5万对,比上年增加 12万对 。与离婚率上升相随的是离婚对许多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来源于离婚本身,更主要是来源于离婚过程的持久。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离婚自由主要的障碍,比如双方共有住房的分割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在新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探索一种有效夫妻财产制度来确保人们的离婚自由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 离婚自由的界定与意义
(一)离婚 自由的界定 “自由”这 一概念 源 自于西方文化,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是为自由”。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本文要讨论的离婚自由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而进行的离婚自由。
(二)离婚 自由的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 ,具有两面性,它可以给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 ,促进社会的和谐;它也可以使生活痛苦,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据2006年 8月 12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横跨十余省市访问5000多对夫妇的婚姻调查报告将在京发布,结果 出人意料,近25%的夫妇选择了对 自己的爱人说 “不”。再看看激情犯罪,很多激情犯罪都发生在夫妻之间,中国的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为婚姻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等引起 ,而引发犯罪的原因就是不幸的婚姻不能及时解脱。因此提倡离婚 自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意义深远的事。正如列宁所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二 离婚自由的障碍
(一)离婚自由的一般障碍 协议离婚的主要障碍是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能从婚姻中获得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其实就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即人们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越多,人们要摆脱婚姻就越难。就其对离婚 自由限制作用的大小而言,可以分为根本性或主要障碍与一般性障碍,一般性障碍包括:
1、人身利益夫妻人身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同居权、忠实权、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其中同居权是人身权利中主要的权利,也是婚姻缔结的基础和动力,而且也是婚姻能够维系的条件之一,但在离婚时又成为了一种障碍。
2、为了子女的利益对于有子女的夫妻而言 ,即使双方没有感情也不离婚,大多数人的理由就是为了孩子的感受,在他们看来,婚姻家庭的价值就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成长的环境。其实,他们不知道只有和谐与幸福的家庭才能够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因为不和谐的家庭给子女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率要超过离异的家庭,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为 31. 68%,离婚家庭 的为 30.30%,和睦家庭的为 18.88%。所以说 ,那些说为了孩子而维系破碎的家庭的夫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行为。
3.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我国 ,“从 一而终”的思想根 深蒂固,人们常说:“嫁鸡随鸡 ,嫁狗随狗”,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谈起离婚,人们往往是考虑尽量维持婚姻,而不考虑他们的婚姻是否破裂。
(二)离婚 自由的主要障碍——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1)统一财产制 是指 除特有财 产外 ,将 妻的婚前 财产估价定额,转归为夫所拥有,妻保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最初起源于罗 马法 的有 夫权制度 ,后 来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 理共 同制 ,是 指 除特有 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 ,由夫管理。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相互问,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 ,“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3)共同财产制 是 指除特有 财产外 ,夫 妻 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它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即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均归夫妻共有;婚后共有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 同制 ;婚后 劳动所得共 同制 。如我 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如《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如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2.离婚难的原因应 当是夫妻 之 间财产 方面 的权 利和义务
(1)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经济因素又是社会关系的最突出的和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决定。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 定阶段上 ,就会有 一定 的社会 制度 ,一 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 民社会。” 所以财产制度的类型和变化不仪影响到夫妻的人身权利的内容 ,也将对婚姻家庭文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原本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模式也受到影响,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超过了对感情的需要。许多人正是利用了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共有制度,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达到不正当占有配偶财产的目的。结果由于财产上纠缠不清,人们离婚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3.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对离婚 自由的限制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法定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 ;另一是约定财产制度,即由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分和归属做出约定,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某种制度。它体现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于一般任意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 约定财产 的归属 ,就按照法定 的共 同共有制 来确定夫妻双方 的财产 归属 ,反 之 ,则 排除共 同共 有制度 而实行夫妻约定 的财 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
这种财产制度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历史条件下 ,应当说是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就暴露出许多的弊端。
(1)它缔造了许多不纯净的爱情和维系着不和谐的婚姻。由于实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 ,对于财产并不是很多的夫妻而言,相互扶养权是导致离婚障碍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有时候为了生活,宁愿委曲求全也不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比较多的人而言,由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人们在结婚以后就能够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或者离婚以后能分得另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也维持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财产。甚至有的人在结婚以后故意隐藏自己的收入或少报自己的收入进而变相地掠夺对方的财产。这一切能够成就的法律基础就是我国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制度。
(2)它引发了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如果没有夫妻的财产分割,很多破碎的家庭也许很容易地协议离婚。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争夺和由于共同共有导致的共同债务的逃避,许多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增加了法院的审判任务,浪费了国家的财力。
三 捧除离婚自由障碍的必然选择——分别财产嗣及其完善
前面已述离婚 自由受到限制有许多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人们要真正地享受离婚自由,必须要从根本的财产制度着手改革。分别财产制度是理所当然的选择。但它的缺陷在于家庭妇女一旦离婚,可能就陷于贫困潦倒的境地。因此,对于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完善和变通是必然的。
(一)分别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功利心理。作为婚姻的基础,它能极大程度地使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使婚姻 自由权 即能确保对婚姻 的意思表示 自愿与真实,这样 ,人们建立的婚姻也是幸福的,而当人们的婚姻不幸 ,也能及时地解除婚姻。
2.分别财产制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财产的分别所有,每个人都会经济独立,减少了相互的依赖性,既能有效地维系家庭的和谐又能追求 自己的事业发展将是每个人的选择,因此将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必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3.由于财产分别所有,人们离婚问题就很容易处理,减少了支出成本。人们不再为财产的分割而反 目成仇,也不必为隐匿共有财产而另起诉讼,更不用为共同债务而纠缠 不清。
(二)分别财产制度的可行 性
1.经济条件夫妻分别财产制度要求生产力水平较高,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社会财富相对丰富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猛 ,个人财富也极大地增长,教育的发展为女性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当说已经具备了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经济条件。
2.文化背景中国人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大多数人会趋向于避而不谈 ,尤其是在热恋中的男女和感情较好的夫妻。他们认为夫妻的财产分得太清就是不相信对方。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事实上,看看那些开始爱得死去活来的情侣也可能到最后分道扬镳,可能就不再这样认为。当然我们要提倡夫妻双方在情感上要相互信任,要相互尊重,这是确保幸福婚姻的充分条件,但在财产上区分并不影响情感的发展,正如有时候朋友实行 AA制聚会一样并不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们会慢慢接受这种财产制度。
3.社会条件分别财产制度的缺陷在于不能保护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关键要承认家庭主妇劳动的社会价值。实际上,家务劳动不仅是家庭个人事务,它本身就具有社会意义即承担着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保姆早已成为一种职业,今天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就可以参照保姆的执行,当然家庭主妇的劳动中与一般保姆的劳动有很大的不同,在他们的劳动中包含着无尽的爱,她们的劳动附加值更高。
离婚自由是婚姻能否真正幸福的根本保证,因为婚姻是男女基于爱情的结合,同时其维系也应以爱情为基础。但是爱情作为一种精神感受,必然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可以使婚姻关系稳固和持久,也可以使婚姻关系恶化,失去了存续的基石。这时如果强行要求婚姻当事人维持婚姻关系,就将当事人、子女、甚至他们的家庭成员置于痛苦的境地,而赋予当事人的离婚 自由将使他们重新获得幸福的婚姻。影响离婚自由的根本在于夫妻财产制度。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婚姻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夫妻的财产占有和处分不仅决定了人们的结婚动机和意思表示,也决定了人们离婚的意愿。建立有效的夫妻财产制度刻不容缓,即以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并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同时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夫妻财产为全部或部分共有,或约定为按婚姻持续的时间逐步实行财产的全部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