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工伤赔偿案
【案 由】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金某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村村民,2008年2月8日经人介绍来到长春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在机械公司从事烧锅炉及维修锅炉和打更等工作,2008年8月27日在单位工作时,由于往熔炉里加锰铁时铁水溅出,将其眼部烫伤,伤后公司总经理让工友吕某、李某、孙某将其送往吉林大学前卫医院救治,吉林大学前卫医院诊断为:眼部外伤。由于金某眼部烫伤后导致右眼部感染,医院只能为其做眼球摘除手术,给金某无论从身体伤害是精神上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在支付了上万元的医疗费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难之中,后期治疗及安装义眼仍然需要大量的费用,而机械公司既不承认其受伤为工伤,也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更不落实相关工伤待遇,认为金某受伤是由于其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与公司无关。经金某及其家属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金某在无奈之下只好以个人形式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2月4日金某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承办过程】
由于金某系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有高堂老母需要赡养,儿子年幼也需要抚养,其妻子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靠耕种的微薄收入支持整个家庭,金某及家人法律知识欠缺,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09年12月1日,金某的妻子来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为金某申请工伤认定,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在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听到金某妻子的哭诉后,了解到金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所处的困境及全家人的艰难生活,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接受该案后,认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次性告知了金某的妻子申请工伤所必须的全部材料,并帮助金某的妻子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机械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情况简表,及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并于当日即协助其在劳动局工伤处立案进行调查。劳动局工伤处当日即对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单位自收到《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某是否与机械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金某受伤情况是否属实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到劳动局,要求单位务必按期报送材料,并派人员来劳动局当面陈述有关情况。逾期,劳动局将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者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规定,依据金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认定结论。机械公司在接到工伤处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多日不到劳动局取《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也不派人到劳动局接受调查。2009年1月1日,由于工作调动,律师调回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黄业律师接替原律师的工作,驻劳动局工伤处继续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黄业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多次催促工伤处工作人员及时向电梯公司下达调查通知,工伤处工作人员表示将派人亲自去公司送达调查通知并进行调查,黄业律师也与两位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公司调查金某受伤的事实情况。机械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拒不配合。黄业律师遂再次来到机械公司,与金某的工友进行了联系,在保证为证人保密的情况下,经过多次劝说,最终取得了金某工友李某及程某的支持和同情,为金某出具了宝贵的证人证词,并来到劳动局工伤处接受了调查,劳动局工作人员及黄业律师为二位工友做了调查笔录。在证据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劳动局再次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机械公司终于派人到工伤处陈述案件情况。经黄业律师及工伤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机械公司终于表示将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律师及用人单位、伤者金某四方友好协商的方式尽快解决此案。
【承办结果】
2009年3月30日,机械公司总经理及财务人员来到劳动局工伤处,在律师、劳动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金某家属四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机械公司与金某双方同意和解,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金某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机械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赔偿金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共计人民币: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2、金某在收到机械公司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共计人民币: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后,与机械公司终止工伤关系及劳动关系;3、金某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弃于此事相关的一切民事权利;4、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机械公司当场即支付了人民币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黄业律师帮助金某代书了撤诉申请,为机械公司及金某制作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以律师身份见证了双方的和解协议,至此本案顺利的全部解决,金某先后在黄业等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经劳动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得到了令其满意的赔偿数额。
【简要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因取证难,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援助无异于雪中送炭,本案的先后两位法援律师想受援人之所想,帮受援人之所需,通过调解的方式,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每一位律师应尽的社会义务,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每一位律师都在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维护着每一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