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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
发布日期:2011-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学术界对于民主、法治的研究浩如烟海。然而,对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研究却不是很多。严格的说,民主与法治观念更早地生长于西方。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是这种一厢情愿的学习和引进并没有收到前人所想要的效果,相反使得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出现了矛盾和混乱。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 民主与法治的界定
  民主是个好东西,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在最通常的意义上,民主是个政治性的概念。源远流长,它从2500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地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人们给它下了许许多多的定义,比如“大多数人的统治”、“获得普遍同意的政体”、“人人都享有平等权的政体”、“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当家作主”等等。毫无疑问,民主是一种社会实在,它主要是指作为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这一点和专制状态也是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样。民主作为一种关系,只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还不具有现实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民主一定要制度化的原因。民主的制度化就是将民主由观念的形态转化为现实的形态,成为一种定在。这种现实的形态,这种定在,就是法治。
  2 近代民主与法治的历程
  2.1 两种不同的模式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独立革命胜利后,制宪会议从《独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成为一场缺少民主的宪政革命;与此相反,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进行了一场没有宪政秩序的民主革命。总的看来,西方政治现代化早期以民主和法制的对立,从两个方向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雏形。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会发现,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形成的“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两种模式各自“进补”,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的这段时间里形成了一种反方向的思想运动。在时间不尽相同,但却基本类似的运动中,民主与法治不断地走向融合:在英美,新自由主义运动的全面展开,人们迫不及待地撕下“原子”个人主义的冷漠面具,热情地拥抱民主;在欧洲大陆,保守主义的潮流却使欧洲思想界一片冷清,陷入了对法国大革命的长久反思,渴望着法治秩序的建立。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它所昭示的正是以冲突为动力、以“对立一互动”为特征的演进模式。
  2.2 两种模式的互动演进
  通过以上的历史回顾,我们看到,西方政治文明就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中不断演进的。从这一视角来看,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但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是一种“民主优位”的革命;美国革命选择了法治,却相对弱化了民主的声音,是一种“法治优位”的革命。两种模式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向各自的反方向运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实践了“民主融合法治”和“法治融合民主”的互动演进模式。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不仅是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它还决定了当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2.3 宪法与民主、法治
  民主的主体是社会人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相互协作又公平竟争的关系。由于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需要,个体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社会由先行共同确立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因而呈现出有序性。这种有序性就是我们的法治的结果。在民主和法治之间有一个最佳的连结点,那就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因就在于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我们说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参与宪法的制定,但是参与制定宪法的人一定是代表人民的。怎样才能保证参与制定宪法的人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呢?只能靠选举制度和言论与结社自由的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制度和原则,选出的代表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权利才能切实地得到维护。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法治包含法制,但不等于法制。法治意味着健全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但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说有民主就无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这是危言耸听。
  3 总结
  3.1 法治是民主的基础
  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并言简意赅地指出:“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
  3.2 中国的民主与法治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治受到毁损。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而法治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只有这样,民主与法治才能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3.3 当代中国民主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在当代中国要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还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处理好宪法与民主的关系:首先,要以宪法来接应实体意义民主制度的建构和发展。正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所言:所谓民主政治就是当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尽量使多数人的意见参与统治过程的制度。从实体角度来规定民主制,应关注国家权力成立的正当性。民主制的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政治国家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在现代社会下要表现这种权力的渊源和所属关系,实现、保护、扩展人民的民主权利,合理地规定人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尺度,必须借助于宪法这个人意志最普遍、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次,要以宪法促进和完善程序意义的民主。程序意义的民主,表征了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实现和实际运行的原则、形式和机制。其功能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规定国家获得权力和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规范、步骤和方法,力求把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始终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把人民唤醒和组织起来,使人民实际地感受并充分行使各种民主权利,为真实、具体的民主、自由而斗争。作为一种完善的民主程序,它本身构成严密的系统,具有各层次的具体规定。这就是作为民主程序内核和灵魂的民主精神,作为民主程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则,作为民主程序物化表现的民主体制。宪法必须从以上各个环节,全面、均衡地促进其制度建构的稳妥性和运行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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