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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公房买卖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公房买卖合同存在默认的住房质量条款,即住房现状。因此,出卖的公房即使存在明显瑕疵,单位也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责任,职工无权请求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但所买卖的公房属于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简易房、违章建筑、产权有争议的住房等不可售公房,则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除退还职工购房款外,还应赔偿职工损失,如利息和已缴纳的费用,同时职工可继续承租该住房。住房确有质量问题需要处理的,可以调解,由对方按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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