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强制执行,不应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该观点为大多数法国学者所采纳。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不能再对其权利进行处分,以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一方面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是债务人抛弃、免除或转让其权利,代位权制度将无法发挥其作用。日本立法采纳了本学说。其非讼事件手续法第76条就裁判上代位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处分其权利没有作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借鉴日本立法,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
1.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在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与方法上我国与法国的立法有很大的差异。按照法国立法,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一切权利及诉权。债权人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也可以通过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而且对代位权的行使没有太多的限制。与此相适应,法国立法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也没有对债务人处分债权的行为进行太多的限制。由于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经济成本较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其债权,容易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无法行使,既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又对债权人不公平。
2.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在目前债务人故意赖债不还,缺乏诚信的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处分其债权,债务人极有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故意放弃、转让其债权,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根本无法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也无法发挥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功能。虽然代位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当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如果债务人故意将其债权有偿转让他人或者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就不能申请撤销,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如甲代位乙向乙的债务人丙追索到期债务,在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乙把其对丙的债权有偿转让给丁,并把付款时间确定为两年后,由于乙对丙不再享有债权,法院只能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甲对乙的行为既不能申请撤销(因为乙有偿转让其债权行为,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也不能马上对丁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丁的债权尚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甲只有到两年后乙对丁的债权到期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才能再对债务人丁提起代位权诉讼,到那时乙故技重施,再将该债权转让出去,这样甲永远也不可能通过行使代位权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转让债权,使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的案例。在我国立法对代位权行使本身已经规定了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后,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这样既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可以适应各种具体的客观情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