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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发布日期:2011-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办理条件:
  成年流动人口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办理
    4、发放              

·申报材料: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4条
  一、填写《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申请表》 ;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五、已生育子女的,提供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还应提供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期限:
  没有法定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法规科:2032732
  投诉电话:巴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22665
       巴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法规科:2032732    
  网    址://www.bzjs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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