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女雇工告男雇主强奸,村支书突陷牢狱之灾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孟子君律师

女雇工告男雇主强奸,村支书突陷牢狱之灾


作者:孟子君律师


导读:村支书李仲福年50来岁,已在村里做支书近6年多,他自己种有近100亩左右的棉花地,雇佣青年男女夫妻长工,住在自己家院子的一处房内,相处2年多期间男支书或与该女工偶有偷情行为。近来因为支书更年期临近,看不惯女雇工偷懒,经常对其呵斥,女工遂怀恨在心,与丈夫密谋后导演了一出强奸未遂案,意图索要些钱财,然后离开新疆回老家谋生。支书果然中计,陷入牢狱之灾一年之久。

(一)晴天一声霹雳响,老支书支书成了强奸犯!

新疆是我国的主要棉花产区,不少棉农都以种植棉花致富。2006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阿克苏普乡李钟福支书的家人却被一阵从厨房传来的厮打声所惊醒,李支书妻子、儿子赶去一看,正是支书与自己家雇佣的长工张军、王素兰夫妇厮打不知为何在一起。李支书妻子、儿子赶紧将三人拉开,并用手机报了警。不久,乡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并将打架的三人带到派出所处理。当天下午,张军和妻子回到雇主院内的住处,李书记却一但直没有回家。第二天,李支书的妻子赶到乡派出所去打听情况,被民警告知李支书因涉嫌强奸,已经被带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这一消息,对李支书家人无疑是个晴天霹雳!当天,县公安局就给支书家人送来刑事拘留通知书,过了几天,刑警开着警车带着李仲福回家,李支书双手带手铐、双脚被拷者脚镣,面容憔悴。在指认完强奸现场后,被警车带回县看守所。一时间乡亲们议论纷纷,李支书家人都觉得丢人现眼,不敢出门。不久,公安局又送来逮捕通知书。在亲戚的指点下,李支书妻子在县城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一位辩护律师。时间又过去三个多月后,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同时受害人王素兰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妇科检查费用98元及精神赔偿10万元。初审法院判决李仲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妇科检查费用,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失请求。此时被告人已被关押近5个多月,得知初审判决结果,其家人和亲戚无不感到绝望,乡亲们中更是谣言四起,村委会副主任忙着提议换支书。
(二)及时更换辩护律师,二审结果出现新希望
初审宣判后,待在看守所的李仲福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移送到了地区中级法院。这时,被告人李仲福的妻子经人介绍,找到了孟子君律师,要求提供二审辩护。接受委托后,孟子君律师去中级法院复制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材料进行细致研究。经过研究材料和一审判决书,孟子君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很多疑点:主要是:1,初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中,除受害人陈述外,均为间接证据;2,所谓强奸行为,不是发生在报警当日,而是依据被害人陈述事发报警前约两个月,且所谓强奸行为不止一次;3,所谓物证,只是一个妇女用外阴清洁用品(半瓶洁尔阴),不是能够证明强奸(或性)行为存在的如精液、精斑,或因反抗而撕破的衣裤等;4,被告人从没有承认有强奸行为,且被告人供述中有反复现象,不排除取得被告人口供时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5,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初审判决书,认定强奸行为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几次承认发生过性关系的口供,并认为,雇主与雇员发生性关系,就是利用了雇主的强势地位,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强奸犯罪。
在对案情有一些基本了解后,孟子君律师驱车一百多里路,赶到某县城看守所,会见了李仲福。针对研究材料中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询问了被告人。果然不出孟子君律师所料,被告人见到律师后,不顾该会见室内有监控设施,大呼自己冤枉,并称自己遭遇公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如民警用力拍打其肩膀,又如罚站,不让休息等等。为证实其说法,被告人提出,在公安审讯和现场指认时,公安机关对其有DV录像,就是在其被逼供承认与受害人王素兰发生过性关系时,录制的,该录像上应该可以看出自己的嘴角还是肿的。被告人还提出,在一审检察的公诉人来提审时,他就已经向县检察院反映公安局民警逼供之事,一审开庭前,他也告诉过自己的律师,但开庭辩论时公诉人让他和律师提供相关证据,他和律师都没能提供。
在会见被告(上诉)人后,孟子君律师及时与二审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多次交换了意见,在充分听取二审辩护律师意见后,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因为时间快接近年底,二审法院案件较多,该案件二审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此情况下,孟子君律师在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向二审主审法官递交了长达8页的二审书面辩护意见,着重阐述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不当和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此后不久,二审主审法官与孟子君律师再次交换意见时表示,依据现行审理体制,如果二审改判,案件需提交院审委会研究;如果发回重审,合议庭就可以确定。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孟子君律师表示同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07年新年初不久,该案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得知此消息,感觉又有了希望,与孟子君律师办理了一审重审的刑事辩护委托手续。
(三)律师巧妙提供刑讯逼供证据,重审时案情发生重大变化。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不久,立案庭法官电话通知孟子君律师商定开庭时间。去法院领取出庭通知书后,孟子君律师在县看守所再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协调辩护思路。尔后,孟子君律师专程去初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院长就此案进行沟通,向院长通报律师对此案准备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院长对此案的及时审结也很关注,表示此案关键需做好与公诉机关的沟通工作。为此,孟子君律师又专程去了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与检察长就此案定性及证据情况进行了沟通。(因为孟子君律师以前在中级法院工作时,办公与地区检察院在同一栋楼内,该基层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都是从地区检察院出来任职的,与孟子君律师非常熟悉)。
一个星期后,初审法院如期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孟子君律师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其被公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的情节;质证时孟子君律师又将公诉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被告人供述进行补充宣读,并指出笔录中明显可反映存在审讯民警逼供的问题,如在被告人不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笔录中就出现括号“政策教育”的记载,但没有说明所谓政策教育的具体内容。孟子君律师就公诉人已经出示过的一份被告人讯问笔录,向法庭宣读、出示该笔录的时间段记载,与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体检时间表上记载的体检时间段发生竞合,所谓体检时间包含在讯问时间之内!据此,孟子君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办案民警有明显对体检表等作假的合理怀疑,体检表上关于被告人入监时无任何伤痕的记载是虚假的。尔后,孟子君律师要求法庭播放被告人指认现场的DV视听资料证据,播放时,被告人当即指出画面中自己当时的嘴唇是肿的,是被公安民警打肿的。法庭调查至此,孟子君律师巧妙地利用公诉方的证据,证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合议庭成员也都相信了孟子君律师的质证意见,案情发生重大转折。公诉人此时也深感被动,为挽回不利局面,公诉人向法庭提出要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以证实对被告人讯问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主审法官当时表示同意,公诉人即打电话叫两位此案的办案民警来法院,准备出庭作证。案件继续对公诉方提供的唯一物证——洁尔阴洗液进行质证,受害人声称此物品系被告人一次对其强奸后,因其下阴有不适感,被告人提供让她清洗所用剩余的半瓶。孟子君律师质证时强调,该物品属于种类物,商店或超市随处可以买到,该物证也没有对是否有被告人指纹存在,进行过勘测核定,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提供的,更不能证明强奸事实存在;且依受害人所言,事发几个月前,一直都没有报案,事后还告诉被告人身体不适,并接受洗液处理善后,此事实如成立,反而说明性关系中没有强迫成分存在。在对其他证据质证期间,两名身穿便服的小伙子进入法庭,询问公诉人何时作证,公诉人让他们在楼道等候。孟子君律师发现此时被告人李仲福被进来的人吓的瑟瑟发抖。于是,在法官对于公诉方提供新的证人准备做证一事,征求辩护人意见时,孟子君律师当即提出异议:一是控方的两名新证人,不在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名单之列;二是让办案民警自证其办案中没有违法行为,当时没有此法律程序规定,应该由公诉方提供可以推翻现有不利证据的其他书面证据,如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报告或被告人伤情鉴定结论等。法庭当即予以采纳,不允许公诉方提出的新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在法庭辩论阶段,孟子君律师用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的刑讯逼供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发表了措辞严谨的辩论意见(此处略,详见辩护词)。在结束辩论准备让被告人最后陈述前,公诉人要求休庭。在公诉人及辩护人离开法庭前,主审法官向公诉人表示,该案强奸证据不足,且存有刑讯逼供的嫌疑,上级法院曾明确指示应该及时放人,让检察院撤诉。公诉人表示该案件需请示汇报后再确定。
(四)检察院增加新的补充起诉书,目的为逃避国家赔偿责任。
第一次庭审休庭三天后,县法院通知孟子君律师再次开庭,并送达了县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原来,检察院在第一次庭审后,感觉案件有问题,但又不能就此接受撤诉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后果,于是,改变策略,以案发当天,依据受害人陈述,被告人有抚摸受害人私密处的行为,增加起诉被告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名。再次开庭审理时,因为没有新的证据,以前作为再次强奸未遂的受害人陈述和其丈夫的证词,公诉方又拿来作为被告人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证据使用。,因此,庭审时间很短。对此,孟子君律师在辩论时指出:区分强奸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关键,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时,被告人一般是没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公诉机关补充此项罪名,是与其以前的起诉书要求追究被告人强奸罪的诉求相矛盾的。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通知孟子君律师将书面辩护意见及时交到书记员处,以便入卷。尽管自己的辩论意见是正确的,但是,孟子君律师知道,在强奸罪不能认定、而被告人已关押接近一年时间的情况下,如果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妥协,结果就会牺牲被告人的个人权益,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帮助检察机关避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果然,在案件初审审限期满之前,初审法院判决书送达被告,宣告被告人李仲福强奸罪名不成立,但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成立,判决确定的刑期正好比被告人已实际关押的日期多几天。在最后一次会见时,被告人对孟子君律师表示不再上诉,等几天就刑满释放了。对于此案的结果,虽然当事人已很满意,并对孟子君律师一再表示感谢,但孟子君律师对此案的最后结果却感到遗憾。孟子君律师指出,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却以牺牲当事人个人合法权益来换取公诉机关避免国家赔偿责任的现象,今后会越来越少。
(本文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案情如与其他人的案情相似,纯属巧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