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所依法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股权出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与他人新设被投资公司或认购被投资公司的增资行为。《公司法》第26条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允许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到位,亦可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其中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的,则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㈠、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㈡、需要在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的则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该条规定了股东出资行为方式,即股东的出资行为方式有认缴制和实缴制。所谓认缴,是指在股东发起设立或认购公司增资时可以先以书面形式认购注册资本金,然后按照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所认购的出资额。所谓实缴制,是指在指在股东发起设立或认购公司增资时,同时按照出资协议足额缴纳所认购得注册资本金。
股权出资是否也适用分期出资方式,即在与他人新设被投资公司或认购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时,是否可以采取认缴或实缴方式出资?
我们认为,对于股权出资应采取何种出资行为方式,需要具体分析。
1、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与他人设立被投资公司的,只能采取认缴出资方式。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待公司成立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同时,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亦作出了与不同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必须一次性缴足强制性规定,而不允许分期出资,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允许采取认缴出资方式,如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公司,在新设公司时,不得以股权出资。
2、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认购公司增资的,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
尽管《公司法》允许股东认购增资时可以采取认缴方式出资,但鉴于股权价值变动的不稳定性,如果允许股东采取认缴方式出资并在两年内出资到位,对被投资公司来说,股东出资的股权价值风险较大,因此,出于谨慎考虑,股东以股权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的,仅允许采取实缴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