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笔者观察,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而侦查权与羁押权的统一行使,为侦查人员能够直接施暴于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能。不然,为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享有侦查权,但实践中刑讯逼供基本上只发生在公安机关,且大多又是发生在基层?原因就在于基层公安机关人员不多,各岗位轮换交流较为频繁,侦查部门与看守所的民警相互间非常熟悉,有的甚至是一个局领导同时分管侦查部门和看守所。在这种情况下,看守所的民警即使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难免会睁只眼闭只眼。
基于此,笔者认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捷径在于截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身体接触的可能性。措施包括以下几条:
一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确须提押离开看守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严格审批,回所时必须由看守所和驻所检察人员一同对犯罪嫌疑人检查身体,确定有无新伤情,以防范在看守所外发生刑讯逼供。违反此规定的讯问材料,证据效力低于在羁押场所依法制作的讯问材料。
二是看守所的讯问室必须设立隔离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设施,切断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的可能。犯罪嫌疑人的押解、安全以及权利义务的告知由看守所负责。
三是把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或独立设置,彻底分立侦查权和羁押权,杜绝同事关系所带来的情面负效应和同一直接领导所可能出现的对刑讯逼供进行内部消化处理。
四是明确看守所对防范刑讯逼供承担监督责任。对于在看守所发生的刑讯逼供,除依法追究刑讯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外,同时必须追究当班看守民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