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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为别人介绍对象,却构成拐卖妇女罪
发布日期:2010-12-24    作者:110网律师

好心为别人介绍对象,却构成拐卖妇女罪

成功案例 2010-05-21 12:51:20 阅读3 评论0   字号: 订阅
    基本案情:2009年秋天,被告人张某在其饭店和客人聊天,不知不觉说起她亲戚村庄有个妇女是从外地拐卖来的,因为不生育想卖掉。说着无意,听着留心。几天后,那个吃饭的人说他村上有个光棍想要个老婆,就让张某去说和一下。被告人觉得给别人介绍对象,也是一件好事,于是就领着他们去到卖妇女的那一家啦,当时那一家不想让那个妇女走,也没有说成。后来,买卖双方单独联系,被告人张某也不知道,以3000元的价格成交。因后来受害人逃走报案,被告人也以拐卖妇女罪刑事拘留。被告人家属找到我为其辩护。我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被告人是从犯,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适用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是从犯,即使判处缓刑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法律规定: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律师点评:对于拐卖妇女罪,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在本案中,仅仅为他人介绍,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具体的拐卖过程也没有参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认为拐卖妇女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不区分主犯和从犯,辩护人对此予以辩驳。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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