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
公通字[2000]26号
四、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这次“打拐”专项斗争的重点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单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