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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举行听证的阶段
发布日期:2010-12-21    作者:陈万君律师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房屋拆迁涉及到公民基本居住权这一重大权益,因此在拆迁工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对于公权力的限制和规范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须要举行听证的阶段有三个:
第一,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特定条件下须要举行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前,满足一定条件,应当进行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七条:“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已达成协议不足20%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就该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听证。裁决机关应当通知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代表参加,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
第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相关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举行听证而没有进行听证,拆迁当事人可以以拆迁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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