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相关法律知识
»
债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应当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
潍坊专业律师: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
潍坊专业律师:《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对外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
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如果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如何处理?
»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
»
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中止破产程序?
»
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效力
»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
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