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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定接收计划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与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下达的军休干部年度安置计划,州民政局负责核收移交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安置通知书。

二、确定安置地点

1、州民政局按照审定确认后的年度移交安置计划,与移交部队所在的单位、军兵种移交工作部门联系,由部队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州民政局提供军休干部准确详细的安置地点。

2、安置地点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三、受理审查材料

1、由部队政治部与州民政局联系约定时间,派人到州民政局联系移交工作有关事宜,并携带如下材料:

(1)、部队政治部介绍信;

(2)、本人身份证件;

(3)、自治区发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通知书(第一联);

(4)、移交的军休干部基本情况材料。

2、州民政局对以上材料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当场明确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明确不予受理,一次性告之更正要求和时限。

四、组织接收报到

1、对明确受理的移交人员名单,由州民政局通知部队办理安置事宜。

2、部队依据州民政局通知,在三日内与州民政局联系约定时间,与军休干部本人一起到州民政局商洽移交事宜,并提交如下材料:

(1)、部队移交工作人员身份证件;

(2)、军休干部组织关系介绍信;

(3)、军休干部行政介绍信;

(4)、军休干部人员供给介绍信;

(5)、军休干部离(退)休证;

(6)、军休干部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员退伍证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7)、军休干部档案(含离退休后历年增加的各项待遇表)。

军休干部档案中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干部履历表;

(2)、入伍登记表;

(3)、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

(4)、历次立功受奖登记表,凡荣立三等功以上者,须有相应批准权限机关的评功材料卡片;

(5)、伤、病、残评定登记审批报告表和换领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6)、凡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年以上者,须有原所在的以上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7)、经过军休干部所在组织认可的自传;

(8)、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二)职级、待遇材料

(1)、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

(2)、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

(3)、历次调整工资及相关待遇审批表。

(三)注意的几个问题

(1)、姓名、出生时间以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为准。

(2)凡不符合要求、缺件、缺实的档案应予退回或补全。经过重新补全的档案须由原部队出具正式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经军休干部本人签字认可;

(3)、凡更改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者,须有军以上政治机关的正式批注和文字记录;

(4)、对军休干部本人有关政治、历史遗留问题未作结论的,应作出结论或撤销相关材料。

3、州民政局对部队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军休干部档案进行审查。

4、审查后,符合要求的转入下一程序。发现材料、档案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之部队,退出办理程序,待部队按要求办好后再进入审查程序。

5、州民政局根据政策规定、本地实际和军休干部生活基础,将军休干部安置到服务管理机构,并告之部队,由部队通知到军休干部本人。

6、有不能办理接收手续和需要推迟办理接收手续情况的,军地双方分别上报部队的上级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对可办理接收手续的转入下一程序。

7、军地双方共同审定经费待遇,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月工资待遇表》。

工资的审核要严格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进行,应做到项项有依据、件件按规定。特别是离退休后增加的工资待遇要作为重点细审。《军队离退休干部月工资待遇表》应由部队告知军休干部本人签字认可。7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各种经费,由部队在移交军休干部的同时一次付清。

五、办理交接手续

1、部队与州民政局联系,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存根》(简称“三联单”)。按规定分别留存上报。

2、州民政局为军休干部办理落户材料: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户口项目登记表;随迁人员落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军休所指导、协助军休干部本人到组织部、派出所办理有关报到、落户、接转关系手续。

六、军队退休士官移交安置参照本程序执行。

武警部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安置参照本程序执行。

七、本程序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军休职工接收安置事宜及程序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将州民政部门应做的审查、落实工作及办公程序归纳如下:

一、接收任务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办)下达的军休职工接收人数和自治区安办开出的当年接收安置通知书,列入本年度的接收安置任务。

二、部队应报送材料

部队移交部门联系移交事宜,应报送的材料:

1.军休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本人户口复印件,如本人属在编职工无户口的,应提供主要依靠对象的户口复印件;

3.近二个月军休职工本人退休工资清单;

4.退休后历年增加和调整待遇的项目、金额清单;

5.如属编内职工,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6.出示自治区军休职工安置通知书。

三、审档

根据档案材料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退休审批表》手续是否完备,要素是否齐全,即该表内的职务、级别、职称、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工作简历、原标准工资及金额应清楚明了。

2.退休审批表中所认定的职务、职称、级别、工资标准等应有相应的审批件。

3.“退休时基本工资”栏项目的审定:按照退休退职职工当年执行的工资类别、工资项目、工资标准来审定。

4.退休费比例的审定:93年10月1日之前以及此日期之后退休的人员,分别按照二个时间段国家和自治区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进行审核。

5.退休后“增加的各类待遇”,分别按照自批准退休后,历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审定。

6.交通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审定。

四、与军休职工本人见面(家访或集中见面均可)

1.介绍移交地方后的工资、服务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

2.介绍医疗就医有关政策规定。说明移交地方后医疗由州卫生部门负责;

3.对移交前所提应由部队解决或解释的问题,按文件规定精神嘱其向部队反映。移交后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4.向军休职工重申住房及其派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原单位(部队)和其本人自理。

五、与部队协商移交经费事宜

1.退休生活费:按照审定的月工资待遇表,将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划拨给区县民政局;

2.其他经费应本着互谅互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军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移交工作为前提,与移交单位(部队)协商给予经费上的一次性补助。

六、正式移交落实事项

1.将上条协商好的有关经费由退休职工原单位(部队)划拨给州民政局;

2.退休职工原单位(部队)开出供给关系介绍信、行政关系介绍信,交与州民政局存档。

3. 州民政局在自治区发《安置通知书》第三联签上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两份,一份自存,另一份与已审定并盖上州民政局公章的工资待遇表复印件一并报自治区军安处,列当年已接收计划,上报次年财政预算。

4.转接工资关系,确定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月份。

5.转接医疗关系:与卫生部门联系,列入医疗体系,办理有关证件并发放给个人。

6.转接组织关系:退休职工属中共党员的,由原单位(部队)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开往组织部门,转接州民政局。

七、其它问题

1.军休职工对移交地方管理不予认可,并拒绝到地方报到(或见面)的,视为不愿移交,不予接收。

2.对患有严重疾病、疑难杂症(如癌症、精神病等)不予接收。

服务机构

名  称:自治州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

职  能: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有关军休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休人员遗属的接收、安置、服务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反映军休干部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维护军休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毅

电  话:(0909)2227598

地  址:博乐市团结路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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