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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发布日期:2010-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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