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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擅自变更合同未得逞,悍然解聘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因委托人冯某被公司开除并被克扣工资,在知悉何带勇律师的有关情况后,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相关案情如下:
2006116,冯某入职被诉人公司,并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06116日起至2009116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冯某在被诉人处兢兢业业的工作,取得了不错的工作业绩,至20071月份,冯某的月工资已提至8600/月。
由于冯某的岗位是公司研发部的小天线射频工程师,经常需要焊接铜皮,导致鼻子吸入大量的有毒焊锡烟,并因此诱发得了鼻炎。至20075月份,冯某的鼻炎病情已极为严重,冯某无奈于2007519日利用周末时间去南山医院检查,医生看冯某病情严重,建议冯某应该立即住院治疗,并开出了入院通知书单。在冯某向被诉人申请病假治疗时,被诉人却以公司工作繁忙为由不同意,要求冯某再次去别的医院检查确诊。为此,冯某于2007523日到宝安区人民医院检查,医院看冯某病情严重,再次开出了入院通知单,但是,被诉人以公司工作繁忙为由,再次拒绝了冯某的病假申请。
200769,冯某在病情十分严重,再次利用周末时间去南山医院检查,医生看冯某病情已经加重,再次建议冯某应该立即住院治疗,并开出了入院通知书单和疾病证明书。但是,被诉人以公司工作繁忙为由,在2007611日再次拒绝了冯某的病假申请。非但如此,被诉人为了解聘冯某,还于2007611日向冯某开出《薪资、人事异动表》,单方强行将冯某工作岗位由研发部射频工程师变更为研发部文员岗位,薪资由8600/月变更为1900/月。由于冯某拒绝被诉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拒绝在被诉人《薪资、人事异动表》上签字同意,被诉人于次日作出了《关于开除冯某的处分决定》,被诉人经理陈某在强行检查了冯某的私人手提包后,把冯某推出了被诉人公司,不允许冯某申辩,并且扣发了冯某20075月工资8600元和20076月工资3440元,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虽经冯某多次要求,但被诉人仍然置之不理。
冯某认为:冯某因为工作原因得病需要请病假治疗,被诉人本应极力支持并给予冯某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被诉人作为公司,不仅不按照法律规定允许作为员工的冯某请病假治疗,反而意图单方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关系,在未得逞的情况下,悍然解聘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不仅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反而扣发员工工资,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并指导委托人收集完善了证据,然后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何带勇律师的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认可,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冯某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诉人公司支付冯某几万元,委托人胜诉。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529-856-1452”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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