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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非法用工致员工工伤,律师协调少赔偿三分之二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非法经营,雇佣易某为员工工作。易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右眼受伤失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七级。易某经咨询劳动部门后,向公司索赔129584元。
为解决非法用工导致员工工伤的赔偿问题,公司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处理。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询法律规定,了解到易某的要求合法合理。考虑到公司尚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尚处于初期的客观事实,何带勇律师代理公司多次与易某沟通协商,最终易某自愿提出同意公司少赔偿三分之二的款项,只赔偿工伤款项(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45000元,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妥善解决该次工伤事故所导致的纠纷。
   
经何带勇律师与双方沟通,最后易某委托何带勇为其出具工伤赔偿承诺书提供律师见证,公司也按照易某所作的承诺支付了45000元的工伤赔偿款项。至此,该工伤赔偿案件在没有经过法律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前提下,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协调,公司少赔偿三分之二近84584元,工伤赔偿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61-261-377”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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