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发布日期:2010-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免税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8.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9.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0.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1.福利和 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2.转让 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3.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4.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