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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与妥协:宪政运作机制问题韧棵——以美国宪法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0-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溯源:美国制宪会议的对抗与妥协
    十三州独立之后,由于联邦政府在政治、经济与国防外交上软弱无能,北美大陆堕需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l}s}年,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的积极推动下,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宪会议。制宪会议上一共提交了四种宪法方案,即伦道夫的弗吉尼亚方案、平克尼的南卡罗莱纳方案、佩特森的新泽西方案、汉密尔顿在一次演讲中向政府推荐的政府模式。四种方案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四种宪法方案激烈的争论使制宪会议面临破产,富兰克林在6月30日的制宪会议上说:手艺人制作木头桌子的时候,如果木料的边缘厚薄不一,不合格,他们就两边各削去一些,让各方严缝,桌子就稳定了。按照这个道理,双方都应该放弃一些要求,才能联合起来,商量出一个解决办法。富兰克林进行了积极的干预,结束了这样一个危机,使得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利益博弈最后达成了一个妥协。
    二、解读:美国宪法规范的妥协性
    费城会议上制宪代表们的相互妥协促使美国宪法最终出台,宪法所设计的制度也体现了对抗利益间的妥协精神。大州和小州矛盾的客观存在和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形成了美国国会的两院制:众议院议员大致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都是两名代表。在联邦与各州的权力之争中,谈判和妥协的最终结果是形成了联邦和州实行纵向分权的联邦制。而自由州和蓄奴州之间矛盾妥协解决的结果是奴隶制的保留。分权与制衡制度是权力争斗与相互妥协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在美国宪法中,国家权力不但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还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形成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格局,防止它们单独或者联合起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增加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是一些州在批准宪法时对联邦政府的重要附带条件。作为妥协,1891增补的((权利法案》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成为“最权威的人权目录”和美国宪法的最核心部分。
    三、初探:对抗与妥协的宪政运作机制
    (一)美国对杭性宪政文化背景
    美国宪政文化的“对抗性”特征意味着既要造就一个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限政府”,也要求要有一个具有控制功能的“对抗性”法律程序来限制政府权力和“控制国家”,以及在实质上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分割性的承认,从而保障这种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或者说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尽快地通过“对抗性”法律程序得到有效的补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政府权力面前,公民个人永远是势孤力单的和弱小的。相反,政府权力总是强大的,它的影响无所不至,它是最容易侵害到公民最基本的合法的权利,而使政府权力服从法律又是最困难的事情。基于同样的认识,美国社会普遍接受“对抗性”为典型的法律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政文化观念。
(二)妥协:宪政的应有之义   
  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妥协是宪政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妥协在宪政文明或者说在民主政治中之所以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I)妥协是一种实现利益平衡的办法。宪政意味着多元对抗性,而实现和保持对抗各方利益的平衡性,既是宪政存在的条件,又是宪政的基本功能。无论是近代宪法源头的英国,还是近代宪政楷模的美国,都是通过妥协机制实现利益平衡的.(2)妥协是一种走出困境的方法。西方国家宪政的历史告诉我们,在各种解决冲突的方式方法中,相对于强制、逃避、协作、迁就等方法而言,妥协就往往成为暴力之外实现不同利益之间整合的惟一方法。<3)妥协是一种营造社会和谐的运作机制。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暴力冲突。在妥协机制的运作下,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和沟通;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要求民主社会的人应该养成一种较温和宽容的精神,妥协机制的运作有利于实现利益整合、化解矛盾、造就和平政治和实现社会稳定。
    (三)宪政的运作机制是由对抗到妥协的动态平衡
    妥协存在于至少两方或多方之间并以它们之间的多元对抗性为存在前提。美国社会的利益多元性,决定了妥协对于美国宪政的可能性。利益之间的不一致,是造成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而宪政的基本目标,就在于寻求一致协调、解决冲突的有效的政治机制,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集团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平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政就是协调不同利益,以妥协达成暂时利益平衡的政治艺术。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利益的制约机制是达到不同利益“双赢”的重要方式。而宪法的目的,就是引入这种利益制约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实现对利益的保障。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宪政制度的建设过程,就是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之间谈判和妥协,取得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立场的过程。
    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非常充分地体现了由对抗到妥协的平衡的宪政运作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例如,美国宪政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而且是现在这个样子的.在早些时候,虽然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但司法权是最弱的。到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才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判决确立了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确立这一权力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官从此获得了违宪审查的权力,从而使法院获得了对国会及总统的制约手段,实现了三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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