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发布日期:2010-12-14    作者:孙新律师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几层以下的住宅?有无直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规章规定:

1.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修正)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