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东和经营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产权对比分析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该契约是资本所有者(人力与非经营者)之间为让渡各自产权,而彼此做出的保证兑现的承诺.即产权主体之间在契约中达成的分配控制权,分享剩余收益的条文。
一、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物质资本所有者
物质资本所有者是指那些拥有货币、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人,或者是那些拥有土地、设备、建筑物等有市场价值的实物资产的人.也可以是那些拥有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人。物质资本所有者在缔结企业契约之前可简称为出资者.组成企业拥有股权之后则可简称为股东。
(二)人力资本所有者
张文贤f2006)认为智力是指人们认识事物和运用知识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总称.智力是经营者的一个组成要素,他将智力资本纳入到经营者的范围之中。根据人力资本的同质性和异质性.我们不妨将人力资本所有者划分为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简称为经营者)和普通人力资本所有者(员工)。经营者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属层次高、潜势强的人力资源,对企业财富增长起决定性作用,在企业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员工是处于企业中层和基层的广大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产权和所有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产权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受权
二、股东和经营者各自拥有的资本的产权特征分析
(一)股东拥有的物质资本的产权特征
1.具有良好的信息显示功能物质资本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具有可观察性.一个人有或者没有物质资本、拥有的物质资本可以转化为多少市场价值等问题。通常不需要花费太大的力气就可以弄清楚。这些可见、可度量的物质资本是公开的、易于变现的.无处可藏。
2.可以与其所有者分离物质资本可以在不影响其本身价值的情况下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转移,从而使物质资本在其所有者的逐利动机下.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而且不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
3.具有市场转化价值物质资本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形态,最终都可以在市场上得到价格的合理发现,用货币来表现,从而具有可比性不具有市场转化价值的物品或者不具有稀缺性的、随处可得的物品。或者是一无所用、缺乏使用价值的物品.不可能成为企业中的物质资本。
4.具有抵押功能物质资本可以与其所有者分离并且具有市场转化价值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可抵押性。当物质资本将其资本抵押给对方的时候.他必将承担相应程度的风险.抵押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职能,是一种很强的信誉承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并促成交易。
物质资本与其所有者可以分离以及物质资本市场转换价值的特征.使物质资本的上述四种特征凝成一体.决定了股东拥有的物质资本的“被动性”产权特征.并进一步决定了股东在企业产权初始安排中的优势地位。
(二)经营者拥有的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
1.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具有主观性经营者对其智力资本拥有“自然”的私有控制权.智力资本无法与其载体相分离企业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一代理关系强营者在处理任何事情时主观上可能都存在着积极或消极.作为或不作为的倾向与选择.具有很强烈的主观能动色彩这决定了智力资本不具有物质资本那样的抵押性
2.智力资本的价值难以度量、不稳定、易于隐蔽。智力资本如管理能力、知识等.不能象物质资本那样可以在静态下用货币加以直观的度量。智力资本的价值随时、空的变化,对不同人或企业来说不是唯一的.甚至大相径庭其价值量的不稳定也阻碍了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企业风险的能力而且.由于智力资本价值更多的是在智力资本运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必然决定智力资本价值信息具有更大的可隐蔽性。
3.智力资本不能转让和抵押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智力资本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
4.产权残缺时的价值封闭性。智力资本是一种“主动资本”,它的利用与开发完全由其所有者决定完整的智力资本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束有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如果有一部分权利被限制或删除.必然会导致智力资本的产权出现德姆塞兹意义上的“残缺”智力资本不会集中到其他主体手中而被同样的开发和利用.智力资本的价值将会被暂时或永久性的封存
5.智力资本流动性高,承担风险能力有限智力资本的使用权更具有流动性.承担风险能力有限一个经营者很容易从一个公司跳槽到另一个公司。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的地方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员迁徙可以增加智力资本价值.因为人员流动性强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智力资本产权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智力资本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可以在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中,使没有生命力和主动性的物质资本实现增值,从而创造新的价值。但由于智力资本不能与其载体——人相分离,只能随着人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并随着人的生命的终止而消失;智力资本以知识和能力为核心.而知识和能力是必须经常更新的,一旦智力资本的载体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则其原来的智力存量可能大幅贬值:智力资本的价值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对不同人或企业来说不是唯一的.甚至大相径庭。所以,智力资本价值的存亡、发挥、转移、隐藏都由其拥有者本身主观决定.这决定着智力资本产权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这也阻碍了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企业风险的能力。
总之.智力资本具有“主动性”产权特征.从而最终导致了经营者在企业初始产权安排中的相对被动地位。
三、股东和经营者缔结企业契约动机分析
(一)股东缔约动机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们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数额的投资利益为了保障企业创办者的资本权益本金的安全性及其收益性.必须赋予他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从法律的角度看.在物质稀缺从而财产所有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社会中.缔结企业合约只不过是股东使用财产的一种方式可见.财产制度对企业产权的初始安排具有决定性影响.股东同经营者缔结企业契约.是法律界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各种具体形式在企业内部的进一步延伸.是股东使用财产的一种方式。这里隐含着两点:一是股东有大量的物质财富;二是股东敢于冒险和承担风险这将使他成为股东而没有成为债权人或者经营者股东拥有物质资本和敢冒高风险的特质使其在创办企业之初自然地赢得了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
(二)经营者缔约动机分析
拥有各种潜在的经济价值从而具有一定谈判力的经营者既可以选择自我雇佣也可以与股东合作经营如果选择自我雇佣,那就拥有双重身份,既是经营者又是股东.构成古典企业形态如果选择和股东一道缔结契约组成企业.可能的原因有:一是没有物质资本或者物质资本很少.其将来的前途是要么永远做经营者.要么在自身物质资本和智力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跃升为股东的身份.甚至取代原股东:二是有大量物质资本.但厌恶风险.愿意到主要由股东承担风险的企业里工作,以获取高薪、闲暇、成就感等等。这样.在不违背合约条款的前提下.企业中的经营者由于其自利性会争取以最少的劳动付出.来获取最大限度的个人效益。
四、结论及其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启示
(一)企业初创期所有权的静态安排
在分析了股东与经营者的产权特征差异和缔约动机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拥有大量“被动性”产权特征的物质资本的股东本身具有冒险精神.决定了其在企业初创期产权安排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而拥有“主动性”产权特征的智力资本的经营者承担风险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能力较弱.决定了其在企业初创期产权安排的劣势地位。
据此.便可以导出企业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最可能的初始安排状态:股东拥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而剩余索取权由股东与经营者共同分享.但分享的比例由股东根据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出权衡。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企业初始产权安排方案并不必然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股东取得企业初始剩余控制权的原因不在于是最有效率的.而是财产所有权在企业领域内的一种逻辑延伸企业作为股东与经营者的有机结合体,哪一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都会影响企业效率.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可能是某种比例的产权分享.但这种制度安排在企业初始缔约过程中无法形成。
(二)企业经营期所有权的动态调整
随着企业的不断运行.经营者的产权地位会逐渐上升,谈判力相对提高.两个关键主体会在长期的动态博弈中,调整各自的产权界域.通过达成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来实现各自效用的最大化。
尽管企业的初始缔约使股东获取全部的剩余控制权,但是由于企业运行环境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拥有智力资本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愈来愈大的作用,股东采取主动分权策略、让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做出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仍然可能获取集权下无法获取的收益,这说明股东存在分权的内在经济动力。
但是.在控制权具有正效用的假定下,放权不仅能够直接降低股东的效用,而且还面临资产安全性降低的危险,因而失去对企业的最终控制,绝不是股东的理性选择,权力分散的程度最终取决于权力分散给股东带来的效用损失与分权所带来的超额收益之间的效用比较,只有在二者边际效用相等的点上.企业控制权的分享比例才能够达到均衡。为了保全自己的资产.股东对控制权的让渡肯定是有限度的.他至少要保留对资产运作状况的最终控制力因为股东拥有企业初始所有权的情况下.作为既得利益者.其出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份额最终要以满足其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界限股东最后的“王牌”便是关闭企业.退出企业投资.把资金存到金融机构获取固定利息.充当固定收益索取者。
由此看来.股东主动分权的体制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分权”体制.而是在股东得以控制全局的前提下对剩余控制权做出的有限让渡.因而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一种股东主导下的“授权”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只是在有利于提高股东收益的前提下,参与了企业管理.而不是股东与经营者抗衡性质的分享
总之.不顾经营者地位上升这一事实一味强调股东利益的单边产权安排模式会导致低效率.而过于夸大经营者所拥有的智力资本甚至要不分情况地与股东共享企业所有权同样会导致低效率甚至无效.由于两者本身所拥有资本的产权特征和缔约动机决定了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应该分为初创期和经营期两个阶段来进行.并且始终要以股东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