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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筹建企业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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