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可以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两类:
1.一般行政许可——指未予一般地禁止,但在权利行使上却规定了具体资格与条件的限制,需经指定的行政机关审批的行为。对申请人而言,法定许可 是依法可以获得其享有的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履行其行政管理与服务的义务,通常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受理、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 格与条件,决定是否发给许可证(如身份证、选举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行政执行机关不得另定法外的限制条件,不予许可。行政机关承担的一般许可 的义务中,有时也包含行政权力。这是由于除了核实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与条件外,有些事项,由于自然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需要有一定的额度与数量的控 制,如企业排污许可证、关系城市环保的总量控制,要求环保部门掌握标准与额度,决定许可的度量。这时行政主管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权力),作出 决定。
2.行政特许——通常有两种性质的特许:一是指对一般人是禁止性的行为,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特定人或特定事解除禁令,给予例外的许可。如 一般人不得持枪,而特许某些公安人员有此特权。此外,某些本是由国家独享的权利,为了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而让予小部分给社会主体经营,给予特许,如矿产 的私人开发,烟草的专卖,等等,也属于特许。另一种特许是指对某些事关国计民生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必须由具有高信力的、能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所严格监 控的企业专营,因而由政府给予特定的社会组织专有经营权、专卖权等垄断性的权利,如铁路、电力、煤气、邮政等公益事业由国家专营或政府控制的企业集团经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