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章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材料 3、合格予以办理,不合格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单位只提供一份); 8、含医师注册信息的软盘及花名册。 9、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 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5、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6、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回形针别在第1套材料封面)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标准:医师注册25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