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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新生儿落户程序
发布日期:2010-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1998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应凭《出生医学证 明》办理,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附件栏上必须有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注明的生育服务证号、经办人及计生办公章,才可以落户。对于在非医疗机构出生 的婴儿,应通知其持生育服务证、村委会、乡计生办及接生员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医院补开《出生医学证明》后按规定给予办理。
      对1998年6月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婴儿,在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凭村(居)民委员会、乡计生办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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