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武汉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0日公布。武汉考区考生可以在12月1日至20日(双休日除外)到武汉市司法局(发展大道413号)领取。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20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在12月7日之前,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到现场填写),并同时提交准考证的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包括 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 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 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 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由本人到武汉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武汉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武汉市 司法局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办理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将于2011年7月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由报名机关打印3份,考生在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报名机关打印,每人一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若提交一代身份证需上交原件统一审验后退回);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学历证书需要上交原件待省司法厅审验后退回);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不得着警服、军装,不得佩戴徽章);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A4纸张打印);
(六)工作单位开具的未被开除公职和品行良好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居委会开具的无业以及品行良好的证明(A4纸张打印);
往年已经取得C证,申报时须同时提交原C证的正副本原件。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不再办理。
四、办公时间和地点
时间:12月1日至20日(双休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地点:发展大道413号(竹叶山三村)武汉市司法局一楼。
电话:82658162,82658177,82658163。
武汉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