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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及资格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 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 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 16899800。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海口市凤翔东路338号司法厅办公大楼二 楼203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联系方式,并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 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公告通知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 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本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 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5日(周六、周日除外)由本人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外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我省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至7日(周六周日除外)内,持身份证、准考证、户 口簿原件,到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不用提交,本办公室已留存)。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原件(人口信息查询表)。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我办公室不再办理。

  附件: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资格授予申请表.doc 

  2.《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申请核查分数申请表》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申请核查分数申请表.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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