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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吗?
发布日期:2010-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
  我供职于一家国有公司,和男友没有办结婚登记就同居了。现我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等因素,我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单位知道后,勒令我去做“人流”,说如果未婚生育不但不能请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要受到处分。请问,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答:
  你单位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你有权请产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其次,你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 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 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最后,未婚生育的行为应受到一定的处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有些省(市、区)还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 得晋升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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