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
第三条 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再生育管理的审批机构。
第四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附件1)。
第五条 要求再生育的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3)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需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第六条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
(6)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七条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再婚前的《离婚证》或县以上人民法院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2)城镇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农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生育管理小组审批。
第九条 再生育管理小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再生育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审批会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条 再生育管理小组在30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附件2)送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制作副本备案,原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本人。
第十二条 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申请人,再生育管理小组可将审批结果先电话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向申请人转达,后发出《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县(市)再生育管理小组每次审批后,应将申请人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审批结论等资料制作副本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再生育管理小组的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