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黄某某同 意,便偷偷砍伐原告的林木,后被原告发现。2009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被告砍伐原告木材事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被告 具立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注明15天内还清。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其余6000元赔偿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速 偿还赔偿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黄某某同意便砍伐其木材,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