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死者许永贵系兄弟关系,其父母在 2010年前均已过世。许永贵出生1年后被其父母送养给其堂叔抚养。因许永贵过于调皮,无法管教,堂叔在其16周岁时送回给许永贵二哥抚养。2010年2 月20日许永贵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当场死亡。事后,肇事方赔偿了许氏三兄弟共计151060.8元赔偿款;为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共支付24589 元,还剩下126471.8元的赔偿款未分配,因许氏三兄弟对赔偿款分配始终达不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许永贵的 父母在死者生前已去世,也未结婚生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氏三兄弟系其法定继承人,故对死者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均有分配权。因死者许永贵在未成年时与其二 哥共同生活、居住,对死者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故应对死者许永贵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