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 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下午6点多,赵老太外出走到楼道口准备开门时,王女士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先后从楼上跑下来,其中一只黑色大型犬两只 爪子扒上赵老太肩头。赵老太受到惊吓,与随后下来的王女士发生争吵,后赵老太在邻居的搀扶下到物业反映问题,由于惊吓和生气,导致心脏病发作,血压升高, 事发后,赵老太被送到医院抢救。经多次协调,王女士不赔偿赵老太损失,赵老太起诉要求王女士赔偿损失12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自己当天并没有带狗出门。根据龙园派出所民警在事后对王女士的询问录音显示,当天王女士确实带着饲养的两只犬下楼,犬先下的楼,王女士在后,后王女士与赵老太发生争吵。
昌 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王女士作为犬的管理人,在携犬外出时未给犬戴犬链,也未进行牵领,而 是放任犬跑下楼。关于王女士饲养的黑色犬是否扒上赵老太肩头,使赵老太受到惊吓,王女士予以否认。录音显示双方发生争吵来看,赵老太的陈述具有合理性。赵 老太受到惊吓后,王女士并未妥善处理而是与赵老太发生争吵,导致赵老太高血压等病复发,王女士在此事上存在过错,赵老太在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王女士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赵老太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昌平区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赵老太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