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宁通过天道智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广告称“让问题孩子没问题”。遂于5月 14日将其女儿小美(1993年4月7日出生)送往该公司,并缴纳了16000元的教育训练费。协议约定:由相关专业人员严格以1:8的师生比例对孩子进 行管理,并确保参加培训学员的人身安全及健康。2010年6月30日凌晨,小美从其住所逃离时不幸坠楼,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天道智成公司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死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7周岁,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故其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