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私有房屋抵押需提供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④抵押当事人对所抵押的房产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应由房产评估机构确定,并提供评估报告。
2、公有房屋抵押需提供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企、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④抵押当事人对所抵押的房产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应由房产评估机构确定,并提供评估报告。
⑤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
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原件;
⑦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原件;
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原件。
(三)收费:
按鲁价费发[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1、住宅房屋房产抵押手续费按定额收取,抵押金额50万元以下的,每套(宗)150元,50万元以上的每套(宗)300元。
2、其他房屋房产抵押手续费在鲁价费发[2002]17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0% 收取。即:
抵押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2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0.7
2000-5000(含)万元部分 0.175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0.105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035
3、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费由抵押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