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6月,杨某从武汉回潜江途中,乘坐的龚某所有的客车在汉宜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挂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鉴定为9级伤残。杨某、龚某及另一肇 事方大挂车所在公司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但龚某却以先前已支付给杨某的13000元赔偿款没有扣除为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约 定的给付义务,为此引发诉讼。因杨某拒不承认曾经收到龚某的13000元,龚某又无法提供领条原件,一审法院判决龚某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龚某不服判决提 出上诉。
汉江中院立案庭法官在阅读卷宗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三年的纠 纷,彻底化解矛盾,在第一时间内启动了诉前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让当事人明晰了责任划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拿出了13000元的 收据,龚某当场支付给杨某剩余的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