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调查有关公司
21日,国资委负责人就美国公司(CCI)向中国多家企业行贿一案作出回应,表示国资委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并正密切关注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
回顾这起事件,可谓一波三折:
一、自查自纠
传闻受贿了,于是开始自查自纠,自己迅速查了一下,发出声明说,这是没有的事情。如果自查自纠能解决问题,还要国家法律干什么。相对于内部的监督,我们更相信外部的监督。
二、国资委开始查
国资委作为这些国企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下属企业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调查是否能客观进行,力度有多大。我们持保留意见。
三、谁应该查、谁有权查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如果国有公司人员受贿,属于检察院管辖;如果非国有公司人员受贿,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国有单位直接受贿的,为单位犯罪,也归检察院管辖。
不管怎么样,如果真的有受贿存在,那也不是国资委可以管得了的事情。初步分析,应该属于有关检察院管辖。我们不希望应该属于司法管辖的事情结果被行政机关管辖,那么,结局应该是刑事处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所取代。
一切事情又将不了了之,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