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李庄案
发布日期:2010-11-16    作者:110网律师
李庄案
 
至从公诉人抛出李庄“嫖娼”的言论后,被广大泛质疑,主要是不应对被告人进行道德宣判,并且该节“嫖娼”事实也未在起诉书中,公诉人不应该超越指控随意发挥,特别涉及个人隐私(即使真的嫖娼,也属于个人隐私),况且“嫖娼”也不是刑事犯罪,无需公诉人操心。
  
沉寂几天后,公安机关又言之凿凿:据龚供华供述,并经过详细调查,及向卖淫女询问,证实李庄的确“嫖娼”。该调查主要证据似乎还是言词证据:1、龚供华供述  2、卖淫女的供述3、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仅凭上述言词证据,效力似乎明显不够,如果仅凭这样,那可以证明任何一个人“嫖娼”。进一步的证据在新闻中未有体现,如是否对李庄本人进行调查、有无物证、有无监控。个人意见,不管基于什么动机,仅凭上述言辞证据定性为“嫖娼”是明显不够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使有“嫖娼”事实,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大张旗鼓的宣扬?如果确有证据,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而无权向社会扩散。况且对李庄的行政处罚应该还未落实,仅根据一面之辞匆匆调查,匆匆公布,似乎不够严谨。
 
不要让李庄“嫖娼”的事实和李庄的刑事案子一样,仅有证人证言,就匆匆下结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