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生命 远离看守所
一幕幕惨剧在看守所上演,前有躲猫猫、今有激动死,中间还搀杂着发狂死、喝开水死、做噩梦死,可以肯定的是前有古人,后有来者。没有最狠的,只有更狠的;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看守所俨然成了高危地带,为何公安机关能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却保护不了其监管的看守所的安全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体制问题
看守所说白了就是个仓库,它本身不负责办案,仅负责关押未决犯及余刑在一年的已经决犯,其也归公安机关管理。具体承办单位把抓来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送至看守所,并且办理刑拘手续。但是他们双方是一个机关的下属单位,说白了就是兄弟单位。如果有些不太规范的地方,可能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实际上,看守所均有监控,只要稍加留意,办案单位一些不轨现象可以立刻被发现并且制止。基于上述原因,有许多学者主张看守所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但总是不了了之,可能里面有一些利益之争吧!但是在押人的生命权利比部门的利益要重许多了。个人认为此举可以有效防范看守所的悲剧,可以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
二、处罚问题
出事了首先应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调查死亡背后有无渎职现象,最好应该由外地检察机关调查。不应由看守所自行调查,这样自说自话,一方面容易推脱责任;其次容易歪曲事实;最后容易失信于民,损害公安机关的权威。由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发现谁的责任坚决追究刑责,该怎么判怎么判,这样可以让其它容易冲动的人看在眼里。否则,一出事情就护着掖着,造成侥幸和依赖心理。
三、非法证据排除
我们认为法院应该釜底抽薪,将刑讯逼供取得的所有证据排除在外。同时法院在庭审时应该更大程度地允许控辩双方真正对供述及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严格执行一证一质的要求。但鉴于目前法院尴尬的地位,这种要求还有点过高,但可以有点滴的进步。
四、律师在场
如果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做的供述,必须有两名律师在场,否则该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可能公安机关操作会更规范一点,毕竟有人盯着。但是目前实施有难度,一是律师费用,二是公安机关认为这样办案没效率,不利于打击犯罪,效率和公正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究竟该如何操作,需要高层深思。
五、逮捕的必要性
鉴于目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及部分管理者严刑峻法的思想,导致批捕羁押为常态,取保、监视居住为非常态。实际上根据刑诉法的相法规定,必须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采取其它措施不足以抑制自社会危险性才能逮捕。而现在悄悄相反,法律规定的取保、监视居住的权利常常落空。捕的人多了,这种事情也就多了。
套用官方一句话,对待看守所悲剧这种事情,得打出“组合拳”——让冲动人的不能、不敢、不会再制造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