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司法处法律援助管理科于2004年4月成立,其中3人拥有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书,负责指导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 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及养老金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情况,并且具有昌都地区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昌都司法机关或 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等情况都可到司法处法律援 助管理科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