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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型理论模式(下)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协调发展”是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在发展方向和倾斜力度上的重大调整[6]。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层面上的一种制度,也应当坚持协调发展战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既应惠及全中国所有地区,也须正视各地在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差别中找寻法律援助实施的有效形式,努力使之既有全国的共性,又有各地的个性;同时,各地之间应互通有无、互相借鉴,架构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之桥梁,在个性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协调发展。三、人民利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新型理论模式的政治基源
  
  “要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统筹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7]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始终与人民同心同德”[8],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了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社会组织优势和社会动员能力,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这一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送来一股清风。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就要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人民群众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提供条件和保障。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照,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做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地表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在实现“法治”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相关权利。而“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司法救济,如果司法救济不公,公民的权利则将无所诉求了。”[9]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穷人也能打官司”,无疑是对一个国家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最深刻而又最通俗的表达。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关注的焦点集中于中国最底层、最贫困、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它直接向世人昭示:中国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人民利益是“法治”的最终归宿。
  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历来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政府权力的保障。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助于协调、维持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文明关系,有助于彼此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四、以人为本: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新型理论模式的人文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价值内涵和价值本源,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形成一种尊重人、关爱人的文化氛围,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使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以及没有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也都能够拥有和其他公民乃至政府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10]。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华民族具有优秀的传统文化,孕育着扶弱济困、匡扶正义等传统美德和“仁爱”思想。这是儒家文化的精华部分,我们应该对之加以继承、发扬和创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最早正脱胎于此,它是全社会基于道义、慈爱之心自发的个人行为,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内在精神的彰显。和谐社会的建构要求国家、社会给予弱势群体人性化的关怀和民生救助,在社会弘扬正义、培育人文理念,因为这才是对弱者最根本、最彻底的关注和扶持。对于新时代的社会捐助、义务帮助等社会公益行为,国家也要大力倡导、全力支持和有序引导,使之成为为弱势群体撑起正义蓝天的另一只巨手。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一开始就应该树立一种服务理念,“援助”的实质应定位于“服务”,援助人必须以平等者的身份、姿态、思想、方式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当认为这是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现代化。”[11]法治的实现要观念先行,法治意识是这一观念的突出体现。法治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要素之一,是法治现代化的真正内在动因。“民众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和最深厚的普遍基础。”[2]243民众的法治意识对于法治的实施和法治国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无可厚非应建立在全民法治意识觉醒和普及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如此,弱者才会知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设法求助于法律,社会各界才不会任意损害弱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推广和强化,为法律文化及其他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提供最为直接的载体。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有赖于“德治”提供社会道德基础,同时又有助于正确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弱者、救助弱者、发展弱者。这是以人为本理念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与归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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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康 健,晓 韦,何建明.1990-2003中国大变化[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2113.
  [7] 向春玲.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N].光明日报,2005-04-13(8).
  [8]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共产党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N].光明日报,2005-04-13(11).
  [9] 杨春福.保障公民权利——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价值取向[J].中国法学,2002(6):169-174.
  [10] 高 贞.论人本观对政府法律援助决策的影响[J].中国司法,2005(3):77-83.
  [11] 姚俊廷.法律信仰的建构及其意义[J].理论界,2002,(1).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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