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的效力即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因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一方仅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一、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给付赠与标的物义务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但《合同法》和195条规定。这是赠与人免 除义务的法定事由。这一规定是以往法律中所没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赠与标的物所有权经赠与物交付或者登记转移:法律规定其产权变动 须办理登记手续始生效力的,赠与物的所有权经登记转移;法律未规定登记为权利变动生效要件的,标的物所有权经义付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一经转移于受赠人, 赠与人则不得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生效,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9条)
(二)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便承担,也不能像买卖合同那样严格。191条对其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1、赠与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实际上在瑕疵担保问题上,将附 义务的赠与当作买卖合同对待;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故意不告知损害构成了加害给付, 而保证无瑕疵会给人形成一种安全感,放松警惕,两种情况下都不能免除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二、受赠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既然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原则上不承担义务。但是,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190条。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一)任意撤销
是指于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具有任意性,若不加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我国《合同法》既承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同时又给予一定的限制。186条。由这一规定可知,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有以下三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非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不得任意撤销。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切实履行,一来可以缓解受赠人的困难,减轻国家的负担,二来可以防止赠与人以赠与为名沽名钓誉,因此不允许任意撤销。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因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否认当事人依何种形 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2、须赠与的物未为交付或登记。任意撤销则与只能于标的物交付或登记前为之。若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交付或登记,则仅 可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于赠与物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的,若赠与人已交付而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中已登记 但未交付,赠与人是否可撤销赠与,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只要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已登记,均不得撤销,不要求二者皆备。
(二)法定撤销
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则与。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定撤销须有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 依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交付或登记,有撤销权者即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三个条件:侵害行为;严重;赠与人或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个条件:负有义务;不履行;有能力。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丐一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法定撤销事由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仅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财政部下,才能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其法定事由是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赠与人继承人或者监察院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被撤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