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还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没有像日本立法采纳当然解除主义。所谓当然解除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有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若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溯及合同订立之时起,同时也向将来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区别
1、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经常容易混淆。两者区别:
A、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B、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C、无效合同的确认以归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D、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2、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在上述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但两者存在区别:
A、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有三类,可撤销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B、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C、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约定解除。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
1、协议解除。即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有解除经,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即《合同法》所说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发行中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 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 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而协商解除则是一种子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法定解除的程序
无论是法律规定是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权,都会有一定的条件,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例如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享有解除权,但 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双方都有不能履行其主要义务,此时双方均有解除权。在当事人享受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 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对这种方式,有些学者称之为单方解除。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只需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无须对方作出 答复,更不需要对方同意。如果当事人就解除权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则应 对解除权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解除合同的通知是采用书面的形式还是采用囗头形式或其他方式,《合同法》未作限制,这是与原三部合同法限定为“书面形式”有很大不同的。依《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因为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可见,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实际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不能久拖不决。如果超过一定 期限不行使解除权,便丧失解除权。
4、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应该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比如,根据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到原过户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为前提。协议解除的程序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 偿。可见,合同解除的效力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为终止履行的效力,其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效力。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