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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某盗窃案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娄某某盗窃案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1
 
人:娄某某
涉嫌罪名:盗窃罪
辩护律师:毛俊颖(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结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基本案情:
    2010
5月,犯罪嫌疑人娄某某采用事先偷配钥匙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取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于55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送押至苏州市第一看守所。526,犯罪嫌疑人亲属聘请刑辩律师毛俊颖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辩护律师。
 
律师工作:
律师受案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后通过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自首这一观点,并紧紧围绕自首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分析:
       
作为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在受案后立即全面分析评估案情,制定辩护方案,启动会见、取保候审程序,同时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及时全面提供犯罪嫌疑人罪轻罪无证据,从而全面及时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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