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1
申 请 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金某某、陆某
案 由:房屋买卖纠纷合同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坐落于本市曙光村高板桥一套房产屋以人民币580000元出售给申请人。双方还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一律视为违约,应赔偿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给对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于2007年11月20日付清了全部房款。然而,申请人向苏州市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是动迁安置房,因未获上市审批,故不能买卖。由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上列重要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无法履行,申请人不能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且导致申请人前期支付的装饰装修款55000元和42124.65元地税无法退还。后,申请人委托本所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合同,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
律师分析:
申请人想要赢得仲裁,需证明申请人不能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无法根本履行。因此,经律师调查取证,由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盖章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所有的曙光村高板桥2幢405室是动迁安置房,没有通过上市审批,不能买卖。
仲裁结果:
一、 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房款580000元;
三、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