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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购得面包车 保期刚过肇事 车主倒霉自赔三万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71021,被告蔡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某(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所有的苏AV×面包车在某市某区某路308号小区内倒车,未观察后方情况,碰到原告庞某某(年已八十的老太)致庞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至某市市级机关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大拇指尺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左侧尺骨近端骨折,右手第一掌骨远端骨折,左肩耾骨大结节骨折。20071028,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08412,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五个月为宜。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赔偿,始终未果。
【代理经过】
200863,杨春赣律师接受庞某某的委托,依法收集证据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0143.84元。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本应由肇事者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但巧的是,被告于200710191万多元从他人手中购得的这俩二手面包车保险期限届满日是20071020,被告还没来得及去续保,第二天就出事了。被告夫妻二人都是外地人,买辆二手面包车本是准备做生意的,谁知生意还没做就出事了,与原告又是邻居,又因车辆保险已过期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5万多元的赔偿完全要他们承担,他们也无力承担。考虑到上述这些特别的因素,本案最终在法院的多次组织下调解结案,原告也顺利地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调解结果】
    被告王某某、蔡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庞某某各项损失3万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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