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死亡,房贷险可代为还贷
发布日期:2010-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女士在不知情情况下退保,使自己失去了应得的13万余元理赔款。2月18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因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和说明退保后果,法院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办房贷险后意外身亡
2004年2月,李某从某银行贷款15万元用于购房,并于2月24日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6年6月1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事故发生。
继承人不知情办退保
但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却没有求助保险公司,而是自己偿还了房屋贷款13.9万元。王女士称:她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单,她并不知道保险公司可以替她偿还银行剩余贷款,于是办理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退给她保费825.6元。事后,王女士听从国外回来的表姐说剩余的房屋银行贷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就再次找到保险公司,但被拒赔。王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退保时没有尽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
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已经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后保险合同责任终止,故保险公司已经解除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未告知”被判理赔
和平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应当产生理赔结果。王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办理之前,保险公司应当明示告知此情况。退保是对保险利益的放弃,保险公司也应向王女士说明,然而,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和说明,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保。如果保险公司向王女士说明清楚,就不存在王女士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险赔偿款13万余元,王女士向保险公司退回保费825.6元。
法官:出意外保险公司还贷
和平区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又称“房贷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如投保人受意外伤害无法还贷,可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
如遇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与银行保持紧密联系,催促银行提出理赔请求。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按照程序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如果遇到银行不作为,继承人作为房贷的还款义务人,可向保险公司直接提起理赔还贷的主张。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律上,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但购买房贷险要注意避免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买了房贷险,如果出现身体问题不能还贷,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实际上,疾病导致的身体问题在房贷险中是免责的。这里要注意意外伤害的界定: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的疾病、猝死或在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