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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违约,是否应该支付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孙新律师
买房人违约,是否应该支付中介费

王树德 房地产律师 13910608495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2009年1月北京刘先生看中了一套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主为乔女士,当时这套房屋还没有交房,属于预售商品房。在中介公司的的主持下,刘先生与卖房者签订了一份预订协议,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万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再进行过户,过户登记完成的当天交房给刘先生,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预订协议签订后,刘先生先后向卖房者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剩余房款人民币130万元,也按照总价的2.5%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中介费。2010年1月开发商交房了,乔女士也顺利拿到了产权证并提前归还了贷款,但此时,乔女士不愿意与刘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增加20万元,否则就解除预订协议。刘先生不同意。此事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乔女士将房屋卖绘了另一位王先生。2010年1月15日,刘先生委托律师将乔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3500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预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乔女士擅自出卖了标的物,造成原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乔女士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吴先生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20万元。同时,由于中介公司没有促成刘先生买到预订的房屋,所以应当退回中介费35000元
判决以后,三方均未上诉
【王树德律师评析】
   中介公司应当退还刘先生中介费
    进入2010年以来由于房价上涨出现井喷现象,卖方反悔的案例比比皆是。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也难以平衡。那么,作为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居间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是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如果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就本案而言,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张先生和卖房者之间关于该房屋的交易,因此中介公司不可以向张先生收取购买房屋的中介费。同时在所有的中介收费项目中,并没有关于促成预定协议收取中介费的标准,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因为仅仅促成了预定协议就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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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王树德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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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1060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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