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建立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检察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科技强检的一项重要内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包含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以及怎样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这是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以及计算机应用开发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如何认识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检察信息系统
目前,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计算机作为办公或办案的工具,但是应用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是单项应用,系统的标准化、通用性和易用性都较低,与检察业务联系不紧密、联网功能和保密功能不理想。产生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缺乏一个科学、正确和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究竟什么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这一点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没有精确的定义,而检察机关在不断改革发展,计算机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也在飞速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在随之相应丰富和变化。本人认为,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检察业务系统与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在检察系统中的具体应用。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会有不同的侧重。
一方面,从检察业务系统的角度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原有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的改进、提高和发展,对检察工作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存贮、传输、综合分析,以便更加准确、高效、方便地服务于检察工作。是用信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对现有检察工作流程及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一套计算机辅助系统。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绝不仅仅是有几台电脑处理一般文书或者建立一个局域网就做到的。目前很多检察机关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认识仍停留在非常肤浅的水平上,对现有检察业务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认识,只注重业务工作的具体事务,不注重从信息科学的角度分析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其职能的实现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很强的政策性,而且检察机关内部与外部的信息流转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具有一般信息系统的基本特点。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分析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所急需树立的基本观点。对这一问题的种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了系统开发工作和应用推广工作的困难。比如有的单位领导虽然很重视计算机应用工作,但往往直接要求技术部门实现某一具体的功能,而没有系统的规划,结果不仅应用成果难以联网,而且标准化和规范化都很低,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同志甚至把办公自动化与检察信息系统相混淆。一般认为,广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包含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检察信息系统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狭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仅指以文书处理为核心的办文系统。
本人认为,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内容包括与检察机关相关的办公及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案件管理、文书处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行政财务管理等子系统,各子系统均具有统计、检索、共享、联网等功能特性。其中案件管理子系统是核心内容,与其他子系统有机联系。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情况,还应逐步增加预防信息管理系统。检察业务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核心,计算机只是工具,过分依赖技术设备或者轻视技术手段的看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用系统的观点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开展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工作的被动局面,彻底跳出不断开发不断否定以及重硬件不重软件、硬件不断更新却一直不够用、软件不停开发却一直不好用的怪圈。
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具有信息处理的连续性、网络性、保密性等特点。机构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同时也在不断改革发展之中。只有用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认识检察工作,才能有效建立高效灵活适应变化的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对现有检察工作特别是业务工作进行科学抽象、综合分析,是正确理解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前提。由于对检察工作缺乏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信息科学方面的认识,所以我们在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时会不自觉地把这项工作简单地认为是使用计算机的几项功能,从而造成计算机应用工作难以形成系统化、网络化,甚至造成局部效率提高了,整体效率反而降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角度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是计算机的重要应用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化已经成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特征。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功能早已超出了数值计算、控制、设计等传统应用领域,与各行业的结合使得传统行业的运转模式发生深刻的变化。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不仅是发挥一般性的文字处理功能,更重要的是发挥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功能。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综合了软件工程、数据库、局域网与广域网、信息安全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多种技术而在检察工作中的系统化应用,是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新领域,检察工作的特点直接影响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具体实现。检察机关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点,工作具有法定的程序,不仅系统信息具有很强的保密要求,而且系统内部的实现过程甚至开发过程都有很强的保密要求,这在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时,对计算机应用开发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在系统开发时,对各开发阶段的管理控制具有其特殊性。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角度正确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对于成功地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致关重要的。
二。如何开发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
开发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工作涉及面很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主要就当前普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1.正确认识,科学规划。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内容和特点要有正确全面的认识,不仅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技术部门要有正确认识,广大干警也要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有充分的认识。对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后,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要有足够的准备。
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既要长远规划,又要具有动态性,用发展的眼光辩证地对待规划。一个好的规划对顺利建立和运用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有着长远的影响。规划工作包括系统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要有足够的适应性。要避免因检察机关的人员调整而影响系统建设。建设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检察工作的政策倾向。应尽量减少因个人喜好对规划工作的影响。
对于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周期,要统筹规划,既与正常的检察工作相适应,又要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
2.重在应用。这是检验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质量的唯一标准,要避免过份强调技术的先进性,也要避免不尊重技术的倾向或者形式化的建设。技术工作不是形象工程,也不是门面工作。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效果最终要通过实际应用来检验。检察机关广大干警对检察业务很熟,但对技术系统的运用能力相对较弱。是否易用、实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的实施和推广。技术人员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避免单纯从技术的观点处理问题。
3.经济适中,适当超前。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一项投资较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硬件费用、软件费用、网络费用、管理及培训费用。不仅有建设费用,而且有运行费用及维护费用。检察机关经费普遍比较紧张,不可能只选择最先进的设备及开发运行方式,另一方面,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检察工作也在不断改革,也没有必要设想建立一个一劳永逸的系统。条件好的单位可以尽量选择生命周期长的硬件、软件及运行方式。运行方式要尽量超前,但设备配置要逐步增加。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硬件每半年就出现一代新产品,同时价格在不断下降。所以在选型上要适当超前,配备时分步实施。
4.合理组织和管理开发队伍。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开发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多个领域,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院最好由检察长全面负责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以便在重大问题上协调、把关、及时决策。由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专业开发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开发组。各类人员既有侧重,又相互配合。其中参与开发的检察干警和技术人员可以由区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共同组成。
不能把技术部门变成软件开发部门,尽管有些基层检察院具有相当强的开发实力,但完全由检察系统内部的技术人员开发存在一系列问题,技术断升级、人员培训及系统维护等都是专业性系统性的工作,如果完全由技术部门进行开发,技术人员的精力及主要工作重点将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一系列问题。目前一些条件好的检察院已经逐步把检察机关部分后勤服务等工作交由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以便使检察干警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其他检察工作。检察技术部门也应在职能定位上逐步达到有关法律要求,不能把检察技术部门当成单纯的技术开发部门。
发挥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的作用是成功的关键,要让他们参加全部开发过程的工作。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领导只懂法律知识、不懂技术知识,不能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当作技术水平的高低。破除权威迷信,不懂技术的同志更容易迷信权威,这些现象现在在机关单位仍相当普遍。要充分发挥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不是检察业务人员学习一点计算机知识或者计算机技术人员知道一些法律知识就够的,而是要精通检察业务的同时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发系统不同于对系统的简单使用,要具备专业水准和开拓创新能力才行。不仅要懂技术理论和检察理论,更要懂检察实务和计算机应用技术。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是检察机关的保贵财富,一定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人尽其才。
在是否聘请专业开发单位的问题上,一直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各单位的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只要能够组成上面所述的开发组就可以。至于聘请专业开发单位是否就一定有技术保证、一定会带来保密、后续服务等问题,这些都要具体分析。各种开发人员的构成方式都存在优缺点,关键是要树立系统科学的观点,对开发工作采取正确的管理方法,而不要在具体形式上过分纠缠。
有人认为直接购买商品化的软件系统是最简便高效的方式,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正确。一方面,基层检察院的机购设置与职能划分不尽一致,商品化的软件系统在具有通用性的同时必然缺少针对性,甚至好看不适用。另一方面,软件只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内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不仅包括软件,还包括硬件、网络、相应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与上下级的联网等内容。商品化的软件系统可以作为局部子系统,但不能代替整个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比如可以适当选用阅文系统软件,人事管理软件。要注意现成商品化软件与整个系统的接口问题、数据一致性与数据冗余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还要特别注意对软件系统进行安全性检验。如何有效检验目标程序在网络环境中的安全性是目前计算机安全领域的一项新课题。直接购买商品化的软件系统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个具体应用项目上是可行的,但不能过分依赖商品化软件系统。事实上,我们只有在财务系统等少数几项标准化较强的领域较好地发挥了商品化的软件系统的作用。
5.严格遵循软件工程的方法
在软件开发阶段要严格遵循软件工程的方法。按照软件生存周期各阶段的要求进行工作。经过系统分析、软件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软件设计、编码、软件测试和软件维护几个步骤。不论系统规模的大小,都应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软件工程的方法,这不仅有利于开发工作,更有利于维护升级工作和系统文档管理,既可以有效保证系统质量,还能减低因人员变动、环境变化引起的系统改变的工作量。
6.系统培训。开发完成的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有赖于广大干警的熟练运用。培训工作同样要有系统的规划,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根据干警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培训。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一个动态变化中的系统,这决定了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不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对现有检察工作的系统化改进与提高,那种临时应付的想法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的。技术培训工作同其他方面的培训工作一样,是检察机关干警必须进行的一项学习提高工作。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我们必须对此有足够的重视。
以上仅就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内容、特点和建立方法进行初步的分析,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研究。总之,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一项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任务,高检院在科技强检的有关规划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建立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检察信息系统,提高科技服务于检察工作的能力。我们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高检的有关要求,把科技强检工作落到实处,为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
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陈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