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发布日期:201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对确定拆迁范围后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籍的迁入、分户。
对象:有关职能部门
条件:经拆迁人申请,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已审批的拆迁项目,确定拆迁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1年。
3、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批准,确定暂停期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责任处室: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动迁办
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