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符合标准二手房可获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先生想购买一套三房单元,把自己原来的房卖掉。原来的房子是在2000年买的,但房产证2002年才拿到。算起来确实有5年多的居住时间,但假如以房产证的填发日期为界定时间,则不到5年。刘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0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的梁先生也想咨询,他的房子的房产证是在2001年办好的,距离现在已有5年,但他为了上班方便,一直居住在未婚妻家里,直到去年结婚后才搬入该住宅居住,他想知道,如果现在卖掉这房子的话,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合富置业相关专业人士答复称: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按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具体规定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确定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需区别下列情况: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即以对产权人最有利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两种情况,刘先生如果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该房改房时房管局核发的《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那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上面的时间认定是 2000年就购买了这套房子;而梁先生则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认约定的交楼日期为2000年。提供了该些证明,那么刘先生和梁先生都可以免征个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是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同时,该专业人士提醒市民,若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
小贴士
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